石家庄推出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

30279次 2017-07-17

  日前,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旨在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打造省会一流的营商环境,鼓励创业创新。

  坚持“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未明确限制、禁止的行业,允许申请人按照“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自主向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法、依申请进行登记。


石家庄推出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


  严格前置审批。除法律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

  下放名称核准权限。在总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权下放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由两级复核制改为各县(市、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直核制,授权各县(市、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通过“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核准冠“石家庄(市)”的企业名称(含名称变更)。各类制式“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加盖县(市、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名专用章。试点期间名称核准实行“一审一核”制。

  下放登记权限。市审批局登记管理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行政区划下放至市内各区行政审批局登记管理。原由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和交通监督管理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下放至市内各区行政审批局(不含应由市审批局登记的企业)。市区内除应由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的企业外,其他均由各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含集团登记)。

  放宽近似名称认定标准。对与驰名商标同音不同字,且行业不同的可以核准(字形近似的除外)。对市场主体使用的字号先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其在办理转型升级时,出现字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如果行业明显不同,可以核准使用(容易引起歧义和产生误解的情形除外)。对四个字的字号与两个字或者三个字的字号其中的两个字相同的可以核准(与驰、著名商标近似的除外)。

  减少登记限制。减少名称登记限制。企业名称变更未满一年的,本企业需要使用变更前名称的,不受未满一年不得使用的限制,可以申请使用。放宽经营期限登记限制。对正常经营的公司,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即章程约定期限)到期后,公司未能及时申请延期登记的,经企业申请,登记机关视其逾期时间及经营情况,经研究决定后,可以办理延期登记。

  实行章程、合伙协议非重点内容免审制度。对章程、合伙协议内容,登记机关仅审查其中的工商登记事项,其他非工商登记事项内容免审,充分实现企业章程、合伙协议自治。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制,申请人填写签署《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支持众创空间等区域办理集群注册。允许集群登记、商务秘书托管服务。对在各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指定区域、众创空间、科技园等集中办公区域内,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采用企业集群注册模式,即允许多个企业以一家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众创空间内的市场主体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运营商)提供的工位号办理注册登记。

  简化企业集团登记手续。支持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与集团母公司变更登记合并办理,集团设立登记时可直接使用经核准的母公司名称,《企业集团登记证》与变更后的母公司营业执照一并核发。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集团成员单位可以在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不再要求必须是参股公司。

  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范围。在现有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将发放范围由新设立企业扩大到已成立企业,将发放行业由科技、电子商务等行业扩大到全部行业。

  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登记证、公章刻制备案、社保证等“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多证合一”范围,对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各单位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纳入“多证合一”。

  试点开展全程电子化。制定全程电子化改革方案报省工商部门备案,探索建立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各种类型企业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环节均通过网上传输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打造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放宽迁入企业名称使用权。对京津冀区域内企业搬迁至石家庄市的,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支持本地企业使用“京津冀”字样。本地企业在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时,报经工商总局核准可使用“京津冀”字样,在使用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时,可使用“京津冀”作为区域特色字号或者行业限定语。

  改革京津冀企业集团登记方式。支持三地企业集团化发展,对三地设有不少于3家子公司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不低于3000万元),可以在名称中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不再单独办理企业集团登记,集团名称和简称可以括号标注在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的下方。

  此外,“二十三条”措施中还包括支持名企开展连锁经营、支持新兴行业发展、全面开展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开展远程身份验证、减少审批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建立银企对接机制7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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